2014-05-23 14:17:18
请问专家:我院参加政府公开招标采购 ,经评委评排在第一的设备,因其型号为多年前投产产品、多项主要参数已落后、不符合医院使用要求,我们能不认定评选结果吗?
答:这个问题要分开来看。第一种情况,从叙述的内容看,有可能是前期的招标工作没有做具体做详实。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型号的具体要求,投标人应按要求配置设备。第二种情况,招标文件是有明确要求,那就是专家评审的问题了。那应在当时评标时、复核时现场提出来。如果结果没有公示公开,那应找专家来解释。如果已公示公开,那就不好办。因为对于中标人来说不公开,评标认不认真与他们没关系,结果定下来应对其结果负责。
请问专家:我们要采购的是外科的手术显微镜。如我们要求照明功率投标设备参数没达到,比标书的要求小了,专家称这样节能且保护手术医生的视力。又如,我们要求最大伸展长度>=1.4米,投标设备参数仅为1.3米,专家说这样能为我们节省空间。评标会上我们已提出质疑,但专家不予采纳,那没其他补救办法了吗?
答:专家没有权利改招标文件上的重要参数。这也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要改,也得在评标前双方同意改,且没有到评标的时间,要改,需要向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澄清文件,从发澄清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如果不少于15天,则不需要延期,如果不足15天,则需要延期和公示。专家只是在评标会上更改,评标结果应是无效的。因为选中的产品是不符合规定,专家也没有按要求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