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7 14:36:57
请问专家:竞争性谈判投标方少于3家合法吗?采用公开投标,如果仅有2家投标人,那最终只能采取何种招标方式?谢谢!
答:竞争性谈判投标方原则上是要求三家。这从定义和国家法规来理解是这样的。如果是公开招标时只有两家来,或来了超过三家,但有效的投标人不够三家,也只能流标重新招标。一看是否有些条件不合理或价格太低,重新调整。二是如果的确没有足够投标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但在实际中,各地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果是限额标准以上,由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或者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采购中心要把情况上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定夺是否继续谈判;如果在征求采购人的意见之后,发现其对剩下的两家供应商都不甚满意,那就不再继续谈判;如果是金额比较小,时间比较紧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也未持异议的,可与剩下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因为实际竞争已经存在,结合采购人的意见,继续谈判仍然能够达成采购初衷,节省了时间,也节约了成本。
有的地方采取特殊处理的做法:第一次发出竞争性谈判公告之后,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中心发出第二次公告。如果第二次公告之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将进行“处理”:如果还剩两家供应商,就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如果还剩一家,就直接转变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国际上的竞争性谈判没有必须三家供应商参与之说。一般只要保证了足够数量的供应商,能够形成有效竞争,谈判就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不足三家仍然继续谈判,是符合国际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