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5 15:40:00
请问专家:在进行预算审核,不进行结算审核的实际情况下,零星修缮合同条款规定,预算审核时按综合信息价进行审核,结算时,业务部门在预算审核价的基础上按分部分项工程价再下浮固定的百分点。个人认为不妥,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理顺?在工程量一致的情况下,业务部门是否有权进行结算价格的下浮?还是这种下浮应该在预算审核的时候就体现?
答:如果不做结算审计,应理解为通过预算审核包干方式。规范讲,应做预算时下浮签订合同。或以拦标价方式,通过招标来竞价。事后通过压低下浮除非是事先合同约定,但这种方式不好选择谁中标。
请问专家:已经是招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了,在签订合同时这么签,审计事后才看到合同,这样的情况要怎么处理?
答: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说出招标中标的单位是以什么方式招标,如果是竞价进来,要以中标者的价格为准。如果当时预算是按综合信息价进行审核,以抽签的方式中标,在招标文件上和合同上写明下浮的比例,那么这个下浮比例是难以确定,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下浮的比例应达到一定的程度保障甲方的利益,需说明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是同意的,但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下浮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已招标中标单位,如果合同没约定下浮,业务部门是没权利规定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