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6 14:51:39
请问专家:医院药品、卫材实行了托管制,分别由一家医药公司和卫材公司进驻医院,请问这样是否合法?这两个公司是否是由政府招标决定的?当时审计科未介入,请问审计科该不该介入?
答: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医药企业进行有偿地经营和管理,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著名卫生经济学家、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胡善联教授认为,药房托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因为目前医院并没有与药房完全独立。目前药品经营企业与医院以契约形式实行“药品托管”找不到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药房托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的经营和管理,医院由受托方经营和管理,而受托方为了有效经营和管理,必然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因药房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药房在对患者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时,依然使用医疗机构名义,以医院药房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类似于药品销售外包。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对有关医疗机构涉嫌出租承包科室处理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342号)明确规定不准医疗机构“存在将科室、房屋设施等出租、承包给他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专门销售”。 因此,“药房托管”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政策相悖。
药房托管只是药房的管理者改变了而已,并没有真正地“医药分开”,而且托管方就只有一家医药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的模式造成托管方一家独大,绝对的垄断导致绝对的腐败。有关主管部门曾表示,部分地区将药房从门诊剥离这一现象对于切断医疗卫生人员和药品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没有找到合法依据。从事项的角度,这属于医院的重大事项,应采取招标的方式,审计科应介入。但政策依据不充分,审计部门也难以进行评价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