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1 09:54:13
请问专家: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这条与医院接受社会捐赠安排医务人员到国外参加学术会议有无冲突?我院目前是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117号)执行,与供应商签订不影响公平竞争的捐赠协议。这种情况如果外面来查,是否合规?款项均汇到医院。
答: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有问题的。因为接受社会捐赠到国外参加学术会议,捐赠资助单位往往就是医院的供应商。从纪检监察的角度应不合规,但这种情况还不算是审计范围。建议不要直接接受供应商的捐款,他们可以直接以折扣或优惠的方式直接在价格上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