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4 09:06:59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长令51号),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实施规定或细则。
二、做好内部审计是院长的职责
(一)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院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并对院长负责。
(三)院长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三、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
(一)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部门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四、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科研、教学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招待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五、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调查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工作报告
(一)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向院长提交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与安排;
(二)对重大问题及警示信息做到及时报告,并能落实院长的批示意见。
七、委托审计
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院长批准,或是本院不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八、持续改进
(一)院长及领导班子集体对审计部门或是委托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审议,每年至少一次,有记录。
(二)能够从管理组织体系上、制度上、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
(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组织落实、督导、反馈。
(四)对整改结果要用数据效果予以评价,提出再改进的意见,达到持续改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