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6 08:35:53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强化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根据集团医院授权,相关单位对外签署的各类经济合同(含协议等,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医院监察处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署程序和履行过程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是审计监察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经济合同审计分为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执行过程审计和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
第五条、经济合同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医院各处室,下属各分厂及医院控股单位。
第二章、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对经济合同合法性审查:
1、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有效的法人委托授权,所授权事项、权限、期限等是否与所签合同内容一致。
2、合同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等价有偿。
3、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原则上签订各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鼓励采用国家颁布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4、程序是否合法。签约程序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医院合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签定程序。
第八条、对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审查: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核实标的数量,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言辞有无含糊其辞;
3、合同价款或酬金是否经过计算复核,数据是否准确具体、合理合规;
4、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是否可行、是否准确;
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明确具体;
6、根据法律规定和各类经济合同性质要求的其他必备条款、专业条款等是否明确,是否合理有效。
第九条、审查合同的严密性。主要审查文字表述是否严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适当。是否按医院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询价、招标、谈判、审批、签证、公证等程序,有无加大医院风险。
第十条、审查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1、审查合同效益程度,满足医院需要,符合医院利益;
2、审查当事人资信实力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3、需要担保的事项,是否确定了可行的担保方式,担保措施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审查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1、对投资、联营、基本建设和大额购销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应在合同时效期间随时审查,监督其履行的完整性。
2、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的合同,要明确原因,确定违约责任,维护医院利益。
第三章、主要合同审计要点
第十二条、购销合同审计要点
1、购销物品名称应署全称,注明商标、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级和包装标准等有关信息。
2、购销物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合同约定应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在合同条款中应写明双方协商的标准及物品名称、编号、代号。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的产品,合同中要规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要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3、产品数量,按法定计量标准执行。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应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办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规定。
5、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
6、产品价格按照合同确定。
7、结算方式,执行合同规定和办理手续按照医院规定执行。
8、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基建合同审计要点:
1、基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否经医院领导批准。
2、基建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物资是否落实;
3、基建合同主要条款应具备: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承包方式、建设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竣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设备、材料的供应和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奖励办法、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4、在审查基建工程的合同时,经办部门应提供施工方的资质证书、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和施工单位近期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及质量状况的证明;
第十四条、加工承揽合同的审计要点:
1、合同标的数量、技术要求,型号规格是否明确;
2、支付的酬金或价款是否合理、合法;
3、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决窍的,是否有保密措施;
4、医院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加工能力能否自己完成;
5、承揽方的设备、技术、劳动力是否能满足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设备大中修、临修等协议参照基建合同审计要点执行。
第十六条、投资联营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维护医院利益原则审查签订。
第四章、经济合同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不出具审计报告。经济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
第十八条、下列合同必须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1、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
2、电厂燃煤(油)采购合同;
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4、联营合同;
5、涉外经济合同;
6、其它重大经济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和审签申请表送交审计监察部门;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签约前经办部门应通知审计机构有关人员参加谈判。
经办部门送审计部门资料应包括:
1、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三个以上供方单位的报价单。
2、电厂燃煤采购合同,提供煤质化验单,同类煤炭价格资料,运输办法及运费承担方式等资料。
3、建筑安装承发包合同,提供施工(或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工程概(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近期完成相应工程质量状况证明,以及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等。采取招标议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应通知审计部门派人参加招标、议标工作。
承包外单位的工程合同,应提交审查发包方的资信材料,批准开工文件及开工许可证等。
设备检修和厂内临修工程参照本款执行。
4、联营合同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门咨询机构咨询材料;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资料。
5、涉及经济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价、保险、仲裁及采用的国际惯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监察处应于合同草本送达审计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办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后,按照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核。除明确结算价款需审计的合同外,财务部门应据此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审计后签订的合同,监察处应重点对跨年度的有效周期长的合同或金额加大的其他合同进行履行中或履约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事前审计的合同,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进行审计,审计意见报主管领导和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经办部门。
第二十四条、经济合同审计应编写工作底稿,遇有重大问题应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整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经济合同的审计方法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已占有或掌握的合同资料、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复算;认真分析,找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注意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六条、重大经济合同运用签约前就地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参加谈判,搜集资料,取证查询,审核分析,对合同草本内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一般经济合同以送达审计为主,必要时采用就地审计,可运用审阅、函证、比较、分析等方法,审计中应注意合同的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发现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利用签订合同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时,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证地进行实际查阅,现场观察,询问分析等,可以采用抄录、复印、照相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意见遇有争议时,由监察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讨,作出正确评价。
第六章、职权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经监察处提出,合同管理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十条、经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监察处要积极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经济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考核制度,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一条、应送交审计部门审签的合同,未送交审计部门审查或未按审计意见执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经济损失大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审计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医院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工作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医院各合同签订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