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2 09:54:09
1、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不得为相同人员,且应回避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2、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在履行各自的财务签批程序时,统一在费用报销单上按审批程序签写,所写字迹应清晰、工整、可辩。
3、审核、审批人在签写时应写明意见。若允许报销、借款或退款金额小于原始凭证金额时,审批人必须注明支出限额。
4、审批人员同意超过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飞机票、会务费的,应在相应发票上审批。
5、对大量票面样式、经济内容等相同的原始凭证,按照财务规定粘贴整齐,填制报销汇总单,可在报销汇总单上注明报销的支出支付总额和凭证张数,经办、审核、审批人员在报销汇总单上签字。
6、科研项目费用报销除符合上述财务支出审批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相关的科技经费管理规定。
7、审批人员应遵照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行使审批权,对所审批的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因审批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滥用审批权的以及冒用、伪造审批人笔迹审批的,财务科将提交纪委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8、复核:是指对其付款凭证的时间、金额是否相符进行核对。
审核:是指对其付款凭证的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批:是指对其付款凭证提出是否“同意支付”意见。
审签:是指院长对除授权审批外的付款凭证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