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09:33:35
1.目的
规范医院合同审查工作,提高合同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医院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合同金额X万元以上的各类经济合同。
2.2医院要求审核的其他合同和协议书。
3.合同审查要求
经办科室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合同审查,对于意见不统一的,科室间应充分沟通,争取达成共识;重大经济合同需经医院聘用的法律顾问审核,切实维护医院利益,防范各种风险。
3.1经办科室送审合同时,填写《合同审查表》、《合同送审登记表》,同时向审计科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澄清说明、答疑记录、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谈判/磋商/询价记录)、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初稿,送审补充合同或协议时,还应提供主合同。
3.2审计科收到送审合同资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合同审核意见表》。
3.3经办科室收到《合同审核意见表》后,认为有不清晰、不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可向审计科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最终意见不一致时,向各自分管院领导汇报,由院领导讨论决定。对于认可采纳部分,经办科室应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议与合同另一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再修正合同。
3.4经办科室根据各职能科室或医院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必要修改后,审计科根据《合同审核意见表》及经办科室反馈意见复核无误后的合同,加盖合同审核章。
3.5正式签订的合同必须与加盖审核章的合同完全一致,任何科室不得擅自修改已加盖审核章的合同,如必须修改的,经办科室需负责将修改依据和内容通报所有参与合同审核的科室和领导。
4.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医院合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