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3 11:53:52
1.目的
为使医院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全院各科室。
3.内容
3.1 总则。
3.1.1 医院行政公章包括医院公章、院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3.1.2 医院行政公章由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3.2 印章的刻制。
3.2.1 医院印章及院长印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3.2.2 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院长办公室根据党政联席会议意见进行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3.2.3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院长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3.3 印章管理。
3.3.1 医院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医院办公室,院长印章由院长负责存放,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各部门,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3.3.2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医院(或部门)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并负责监督使用情况,做好使用记录。
3.3.3 医院印章管理,由院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印章不使用时,必须加锁存放。
3.4 公章的使用。
3.4.1 医院印章应根据院长或分管院长的指示,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3.4.2 以医院名义发往院外的公文,必须经院领导签发后,才能加盖医院印章。在院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医院印章。
3.4.3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医院印章的,应由部门领导审阅签名,并经医院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院长印章的,经院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3.4.4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3.4.5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医院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
3.4.6 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空白表格一律不予盖章。
3.4.7 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3.5 附则
3.5.1 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遗失的,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及院领导,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再按正常程序申请补刻;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5.2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疾病诊断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4. 参考文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XX医院行政印章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