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2 09:27:53
XX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捐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xx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捐赠工作,根据xx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要求,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捐赠其有权处置的且可以用于本次防控疫情的合法物资(以下简称“捐赠物资”)。
第三条 主要接受正规渠道生产的N95口罩、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水、酒精、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等医疗防护物资捐赠。暂不接受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捐赠。
第四条 捐赠物资由xx单位xx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负责接收。职能部门接收捐赠要详细登记捐赠企业(个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品名、数量、型号、用途及捐赠者意愿和特别要求等。院内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职能部门介绍和推荐相关捐赠信息,若捐赠方有意捐赠给院内某部门,捐受双方也可直接对接,同时报备职能部门,后续该收捐单位凭相关证明到职能部门办理捐赠手续并开具捐赠凭证。
第五条 职能部门接收的捐赠物资,根据捐赠者意愿由指挥部调配,由相关行后、临床医技等部门管理和使用。职能部门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与医院相关部门做好交接,医院相关部门要出具收物收条(包括品名、数量、收物人、时间等),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也要做好台账,以便备查。
第六条 职能部门及自主接受捐赠物资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捐赠信息收集、联络、对接、反馈等工作,详细做好捐赠物资接收、登记、管理、分发、监督、汇总等日常工作,做到账物清晰、管理规范。职能部门不定期向指挥部汇报捐赠情况,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物资收据、捐赠证书,并致一封医院xx书记、xx院长亲笔签名的感谢信。
第七条 经指挥部同意并征询捐赠者意愿,我院接受的医用捐赠物资亦可用于本市其他医院防控及医疗救助使用。
第八条 职能部门依法统一向社会公开捐赠物资接收使用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经指挥部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XX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