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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办法

2020-02-12 09:24:26

来源:

作者:

XX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防控物资的捐赠接受、组织分配、检查监督等具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控物资主要指: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管控工作中,上级调拨的、政府统一采购的及国内外社会各界和个人无偿捐赠的口罩、药品、橡胶手套、防护服、护目镜、防护面罩等防护消毒用品,包括国家和省、市、县拨付的补助资金,社会各界和个人捐助资金。

  第三条 以上防控物资在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下,由医院xx职能部门统一负责管理、调配和分发。

  第二章 防控物资组织采购

  第四条 上级下达的防控物资补助费可用于组织采购以疫情防控为主的各类物资,具体方案由医院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凡需购买的防控物资,由各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审定。

  第三章 捐赠物款接收

  第六条 各界捐赠的各类防控物资,由xx职能部门负责统一接收;款项由财务部门负责接收,纳入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应急资金统筹使用。接收捐赠物资须开具接收款物三联单,接收物资清单应注明来源、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入库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防控捐赠物资的接收、转运、仓储要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台账,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动。

  第八条 带有意向性的捐赠物资,要请捐赠者注明具体要求,并尽量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和运送,一般不得转作它用。非意愿性捐赠的防控物资纳入计划,统一安排,重点保障,优先保障。

  第九条 接受捐赠款物后,要及时向捐赠者出具收据,并发给感谢信。

  第十条 捐赠者要求反馈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及效益的由收受捐赠物资的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分配、发放、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及捐赠的防控物资由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进行分配,分配时必须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防控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

  第十三条 防控物资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私自发放,厚此薄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防控物资发放至院内各部门,由各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的物资调度,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及防控一线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发放防控物资由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审定,医院职能部门统筹发放,发放时要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制作物资发放三联单,一联物资组留存,一联需求部门留存,一联需求部门提取物资时交仓库备案。

  第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物资发放台账以备查,确定专人管理,所下发的物资要合理、节约、安全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领用部门年终向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防控物资分发报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审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防控物资和防控款项有同样的严肃性和严格性。在其接收、管理、分发和购置、备办、组织的过程中,凡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收受回扣、挪作它用,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办。

  第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或其它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领导人的个人行政责任外,要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因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致使严重影响防控工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追究责任外,应调离工作岗位或按除名处理。

  本办法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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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医疗机构不违反捐赠目的、没有营利性使用,但超出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是否违规?

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募捐?

医疗机构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接受那些机构的捐赠?

医疗机构非现金捐赠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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