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6 15:19:51
为贯彻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以及《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沪卫计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医院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将捐赠受赠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捐赠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
支持和帮助。
二、 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自愿无偿;
3、 符合公益目的;
4、非营利性;
5、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
6、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7、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三、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1、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2、 用于健康教育;
3、 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
4、 用于学术活动;
5、 用于科学研究;
6、 用于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7、 用于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四、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1、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 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3、 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4、 本院釆购物品(服务)挂钩;
5、 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6、 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法规要求的物资;
7、 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8、 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9、 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五、按照工作分工,由院长办公室牵头,党委办公室、科教部、装备部、宣传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相关的社会捐赠,财务部负责审核和财务管理,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审核和备案。医院接受社会捐赠,必须按社会捐赠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受捐赠会捐赠,必须按社会捐赠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进行综合预评估和审批,提出是否接受捐赠的预评估和审批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评估意见需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书面解释和说明。
六、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下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人员培训和培养、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
七、 各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接受捐赠,必须以医院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并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八、 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科室和部门不得截留,不得设立小金库。医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必须入库登账,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九、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财产,由财务部根据捐赠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财务部需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十、医院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并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
十一、捐赠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医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由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十二、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项目或者医院事业发展。
十三、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十四、捐赠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十五、医院要把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在医院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监督。
十六、医院要对捐赠方资质文件、接受捐赠审批表、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等书面材料进行归档。接受捐赠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
十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内容如有与原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