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6 08:56:14
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考虑到此次疫情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长期性,结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建议各医疗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