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20:17:15
答:公立医院接受捐赠的财产主要为用于科研、学术会议、人才培养等事项的现金、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其中,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应由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医院银行账户;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可由医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此外,公立医院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预交金性质的慈善医疗救助资金,涉及患者、医院和捐赠人之间的结算,按“人头”支付、按平均费用支付和按病种分类支付相结合使用是较为适宜的选择。
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30号)规定:“捐赠收入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按捐赠资金用途和捐赠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核算单位滚存的具有限定性用途的资金。”公立医院作为“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纳入政府会计主体,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与《医院会计制度》将“捐赠收入”作为“其他收入”二级科目相比,《政府会计制度》将“捐赠收入”提升为一级科目的做法,可直观反映医院接受捐赠。
医院按《政府会计制度》年末处理如下:(1)捐赠收入有限定用途时,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本年盈余——行政事业盈余”,借记“捐赠预算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2)捐赠收入无限定用途时,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本年盈余——行政事业盈余”,借记“捐赠预算收入”,贷记“其他结余”;(3)盈余结转入盈余分配:借记“本年盈余——行政事业盈余”,贷记“本年盈余分配”;(4)分配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贷记“限定性净资产——非财政拨款结转其他净资产”。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结余,可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则按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