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20:09:39
答:公立医院在接受捐赠前应当由财务、资产、审计、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对捐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单位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接受捐赠必要性、可行性,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开展预评估,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捐赠预评估意见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公立医院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来源合法性承诺;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附明细预算或方案;捐赠财产管理要求;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捐赠双方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方法;违约责任。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科研学术活动等方面的捐赠,不得指定具体受益人选。按实际收到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将接受捐赠财产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逐项核对、单独核算,按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有效配置、使用捐赠财产,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公立医院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