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3 09:15:58
合同编号:
采购项目编号: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供应商)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标的
1.1乙方应当根据竞价公告、竞价应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上述文件统称为竞价文件)并按照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 |
详细配置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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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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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1.2上表规定的详细配置内容详见竞价文件。
1.3本合同金额系固定不变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二、交货和验收
2.1交货时间 :
2.2交货地点 :
2.3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含竞价公告及竞价应答文件等)所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4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竞价采购结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5乙方在甲方完成现场验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当在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签收验收单或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书。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 个工作日不进行质量验收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注:上述所填写的时间最长均不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提供的货物经甲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无条件进行重新返修、返工制作、更换,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6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经甲方签字确认收到货物时转移。
2.7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物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
2.8乙方保证交货时一并提供货物的质量合格凭证或者文件。
三、乙方保证
3.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出售的情形。同时,乙方出售的货物也没有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乙方承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3.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符合竞价采购结果规定的技术规格,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口产品除外)。
3.3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未拆封且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货物需安装或配置软件,乙方保证相关软件均为正版软件。
四、保修条款
4.1本合同所购货物免费保养维修期为 年。
4.2乙方提供的保养维修服务标准或者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包”规定、竞价文件的要求以及乙方在应答文件的相关承诺。
4.3免费保养维修期内,乙方负责上门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保养、维修和系统维护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履约保证金
5.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 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5.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直接从合同约定的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滞纳金或者其他赔偿款项。
5.3甲方应当在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完毕后 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货款支付
6.1按照竞价文件的规定,本合同采取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一:分期付款方式。本项目分 期付款,根据货物交付进度支付相应比例的货款,每期付款应当在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当期正规发票后 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支付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付款方式二:一次性付款方式。甲方在验收货物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 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将全部货款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
6.2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的结算单或发票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但因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致使甲方未及时发现的除外。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后,因乙方提供账户或者账号相关信息遗漏、错误等原因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合同解除
7.1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7.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对采购文件规定的不可调整项的验收结果达不到采购文件不可调整项要求的;
7.2.2对采购文件规定的可调整项的验收结果超过了可调整范围的;
7.2.3逾期交付货物超过 60日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八、违约责任
8.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8.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或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日则必须向对方偿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如因有关政府部门超期审批等原因造成甲方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前述违约责任。
8.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等不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及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如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补发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及本合同规定的货物。
8.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的其他义务或者违反其在竞价应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声明/保证的,应当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5 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另一方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守约方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给财政部门。
九、争议解决方式
9.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9.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以上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只能二选一)
十、合同组成部分
竞价公告、竞价采购需求明细、答疑内容、补充通知、竞价应答文件、中标通知书、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以及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或者修正文件等文件均属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合同组成文件与本合同正文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合同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
乙方有权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就本采购合同申请订单融资等金融服务;甲方应当对乙方办理本条规定的金融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变更等事项给予必要的配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