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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2014-02-13 11:27:46

来源: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一般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本准则所称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客观性一般指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以确保审计目的的实现。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受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关系的影响,并需要依靠规范的机构管理工作得以保证。具体而言,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 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支持;

  (二)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体制;

  (三)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权责范围;

  (四) 内部审计活动受到的外在压力以及干涉程度;

  (五) 其他可能影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因素。

  第六条 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促进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提高。除了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之外,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二)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 内部审计活动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状况;

  (四) 其他可能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因素。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避免利益冲突,并主动采取措施保证客观性。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隶属于组织的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取得其支持,以确保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经过适当的程序确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负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内部审计章程的制定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并报经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以确保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到组织内其他部门的干涉和限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并在日常工作中与其保持有效的沟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出席或参加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举行的与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等有关的会议,并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第四章 客观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前,应主动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步骤:

  (一) 识别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

  (二) 评估这些因素影响的严重性;

  (三) 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采取措施降低这些因素的影响;

  (四) 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或披露有关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识别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 内部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自己以前负责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二)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四)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

  (五)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单位或其管理层存有文化、种族或性别上的歧视;

  (六)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审计项目存有认知上的偏见;

  (七) 内部审计人员遭受来自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八) 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识别了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后,应对这些因素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并考虑是否已存在降低其影响的措施。

  第十六条 当发现存在严重损害客观性的因素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保证客观性:

  (一)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

  (二) 增派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 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小组;

  (四) 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 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六) 停止执行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八条 在客观性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披露客观性受损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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