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wssjedu@163.com
卫生内部审计网

,

  • 首页
  • 新闻中心
  • 医院实用审计文本
  • 经验交流
  • 专家答疑
  • 审计法规
    • 内审法规
    • 地方法规
    • 内审准则
    • 部门规章
  • 培训课程
  • 培训班课件下载
  • 焦点新闻
  • 中培新闻
  • 协会动态
  • 内部审计

Time:

首页 > 审计法规 > 内审法规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0-02-04 08:44:47

来源: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作者: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财社〔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各地更好地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有关经费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5日

审计QQ群③ 加入
医疗耗材数据库 登录
医疗器械采购数据库 登录

通知公告

更多

《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规范化操作与审计实务》...

《医疗卫生机构合同规范化管理与审计实务》...

卫生内部审计网基础远程课程增加“医院内部审计...

《卫生计生系统政府采购法规汇编及解读》(卫计行...

专家答疑

医疗机构不违反捐赠目的、没有营利性使用,但超出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是否违规?

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募捐?

医疗机构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接受那些机构的捐赠?

医疗机构非现金捐赠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 关于我们
  • 给我留言

© 2013-2024 卫生内部审计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809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