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宁科发〔2019〕37号)
2020-02-06 11:27:12
关于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服务环境,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调动企业、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助推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企业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痛点、难点、堵点,遵循创新发展规律、科技管理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活动自主权,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创新体系效能,持续优化创新生态,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简政放权,将具备下放条件的管理职能下放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提高科研管理效能;坚持优化流程,全面梳理项目管理等政务服务环节,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发展成果,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坚持激发活力,围绕制约企业、科研人员等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的关键问题,持续深化改革,增强创新活力和动力。
二、全面征集技术需求
(三)改革项目形成机制。聚焦多数创新主体有技术需求、无研发能力,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成果供给与产业需求不匹配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技术需求征集工作。在需求征集基础上,智能分析,精准对接,精准立项,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择优遴选优势团队解决技术难题,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和创新支持体系。
(四)畅通需求征集途径。充分发挥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在“放管服”改革中的载体作用,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设置“需求征集”模块,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厅窗口开设技术需求受理业务,常年受理和广泛征集各行业、各领域技术需求,推动科技项目形成机制由征集项目向征集需求转变。
(五)创新需求征集方式。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园区管委会、企业等是需求报送的主体。重点围绕地方特色产业、企业发展实际凝练技术需求,或邀请专业机构、专家团队帮助设计技术需求,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年度报送技术需求数量和质量,将作为自治区创新资源统筹布局的重要依据。
三、优化项目申报流程
(六)改革项目申报时限。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进度,分批评审、出库、立项。
(七)拓宽项目申报渠道。科技项目一律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申报。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市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可由所在管委会直接推荐申报。
(八)放宽申报人员条件。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外,其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职称、学历不作限制,突出技术路线先进性和预期成果的应用价值判定,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探索。项目申报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同一计划类别同期只能主持1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券补贴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不计入限项范围。
(九)整合精简项目材料。减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坚持“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实行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凡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提交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除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外,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文本。 联合申报项目的单位,不要求合作单位在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上盖章。
四、改革项目评审立项方式
(十) 完善评审体系。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委托国家专业机构评审。其他科技项目以通讯评审为主,在通讯评审基础上,对申请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会议评审。根据科技计划类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评分指标体系。既体现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的总体评价,又体现项目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优势学科建设、创新能力提升的作用,促进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十一)下放管理权限。自治区科技厅只管理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其他一般科技项目管理职权下放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宁东管委会。加快培育建设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具体事务性工作,逐步建立依托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事业单位和专业机构管理评价项目新机制。
(十二)改革企业创新支持方式。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技创新后补助等政策基础上,对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予以审核认定,自治区财政按照研发投入总额和经登记后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逐步扩大财政资金补助支持覆盖面,引导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
五、精简项目管理验收环节
(十三) 减少过程管理。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一般不作过程检查,其他科研项目每年度末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备案。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再进行日常管理;支持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
(十四) 简化预算编制。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项目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提倡采用财务助理制度,鼓励科研项目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其费用可列入项目专项经费。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不设科目,由科研人员自主决定使用。
(十五) 改革验收方式。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在验收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决算表备案,不进行财务验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期末财务和技术合并一次性综合验收。支持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支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只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十六) 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实行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技计划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十七)建立科研容错免责机制。建立科技项目立项预警谈话制度,加强科研资金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科研失信行为监管。对已履行科研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减责或免责,且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
六、扩大科研活动自主权
(十八)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除负责人以外的参与人员、协作单位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 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 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 他费用调剂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
(十九)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依据项目任务书购买急需的专业设备、试验材料、耗材,按相关规定特事特办,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七、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二十)建立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探索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整合技术供给方、需求方与中介服务组织,集成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提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二十一)推行技术股现金股组合激励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企业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建立利益捆绑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二)建立定向研发转化服务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托校(院)地产业研究院、科研基地等平台,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有针对性为企业设计和实施研发项目,研发团队全程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帮助企业突破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供给有效性。
八、优化创新服务环境
(二十三)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坚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以整合资源、聚焦重点、高效管理、提升效益为目标,改革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对原有专项进行归并调整。区本级财政科技资金配置突出市场导向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基于绩效评价的科技资源配置动态调整机制。
(二十四)强化科研诚信建设。推进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奖励等工作中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设完备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五)建立优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稳定支持机制。依托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加大对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的培养与支持力度。对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研发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支持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或领军人才承担实施,每年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支持,并记入科研人员诚信档案。
(二十六)全面推行创新券制度。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支持政策,建立科技服务机构名录,开展创新券兑付与申领工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应用科技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实验分析、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活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二十七)完善政务服务内容。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和政务大厅服务窗口,集中全面公开与科技厅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指导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事项目录清单,梳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编码、同一标准”,推进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做到网上服务信息准确、规范、有效,线上线下标准统一。
九、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政策宣传。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建立与企业、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各类主体的协同联动机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科技创新政策宣传。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定期到市县、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率,提升创新服务水平。
(二十九)转变工作作风。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把推进“放管服”改革与落实工作质量提升年相关要求紧密结合,主动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园区、企业等了解创新需求,帮助科技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
(三十)狠抓任务落实。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园区管委会等要充分认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的重要意义,把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任务,全面履行主体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完善内控制度,突破难点瓶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