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自2014.6.30起实施]
2014-06-09 11:38:0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各部门和市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干部管理单位”)内部管理的,并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任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采取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方式进行,一般以任期审计为主,任期内审计应当不少于一次。
内管干部任期超过三年的,审计重点关注近三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五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主动听取干部管理单位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要把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指导,有效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干部管理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干部管理单位独立的内审机构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职能处室。未建立独立内审机构的,干部管理单位可将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职能处室。
第七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和工作备案制度。干部管理单位应当制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计划经党委(党组)讨论确定后,在年初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因故调整年度项目计划的应随时报备。年终应报送当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八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单位的职能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内审力量不足的,可以组织系统内部审计力量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组成审计组具体实施。
中介审计组织的选择应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中介组织参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所需经费,干部管理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干部管理单位为国资公司的,由公司自行筹集解决。
第九条 委托中介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干部管理单位应当与承担审计任务的中介组织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审计对象、任职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完成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职能处室应派员参加审计组的工作,具体负责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过程的梳理及存在问题的责任界定等工作。
第十条 承担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资格,应当参加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内部审计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及时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预算管理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八)干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主营业务的发展及盈利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对外融资等重大资本的运作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和职务消费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八)干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贯彻科学发展理念,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经济事项的公开化、市场化和规范化情况;
(四)与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报告反映的问题,应有决策过程和与领导履责关系的表述。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就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干部管理单位的职能处室。
第十七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其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须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嘉兴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界定。
第十八条 干部管理单位应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内管干部和任职单位的反馈意见,在听取审计组的情况说明、相关建议和职能处室的初审意见后,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论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主要反映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应的责任认定以及审计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干部管理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干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约谈被审计的内管干部;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干部管理单位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和《中介组织参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嘉兴市市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嘉委办〔200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