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9 11:10:1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发改价格[2016]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新形势下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还有差距,成本监审制度有待完善,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适应新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本监审。要围绕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监审、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强力量、提升质量,充分发挥服务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机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到2017年,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监审深入开展。到2020年,成本监审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清晰准确,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成本监审制度
(一)明确成本监审项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发布目录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内容和具体形式,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建立成本监审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政府定价目录修订后应及时调整成本监审目录。按照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要求,重点推进能源、环境、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领域的成本监审工作。
(二)界定成本监审职责。遵循“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列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组织开展;列入省级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按照目录中明确的分工,由省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三)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加快修订成本监审办法,健全成本监审通用指标和审核标准体系。对于行业特点明显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按照成本监审权限尽快制定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纳入本省(区、市)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逐一进行梳理,抓紧制定城市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出台的,要顺应形势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四)规范成本监审程序。按照成本监审要求,严格履行发送成本监审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书面告知经营者、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等程序。将实地审核作为成本监审的关键环节,严格遵循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有关标准。对成本监审中的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
三、创新成本监审方式
(五)统筹系统力量。开拓思路,积极探索,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增强成本监审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总结实践经验,推进重大项目省(区、市)间、市县间交叉监审,探索省(区、市)间、省市县间联合监审。力量有限的市县,可以采取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审的方式开展工作。
(六)发挥第三方支持作用。探索借助第三方力量,缓解成本监审力量不足。在成本监审实地审核阶段,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优势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参与审核,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效率。健全工作机制和程序,明确第三方责任和义务,规范第三方工作行为。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依据、原则、方法和标准,开展成本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三方机构或人员不得泄露成本审核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相关信息。
(七)加强信息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政府定价分行业成本信息库,保持经营者成本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加强成本监审历史数据信息统计分析,掌握行业成本及其变动情况,更好发挥成本监审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成本监审电子和书面档案管理,妥善保存经营者成本资料和价格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书、报告,实现资料可查询、可追溯。
四、推进成本信息公开
(八)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和政府定价机构公开成本信息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落实成本信息发布主体责任,积极稳妥,由点到面,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实现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九)有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总结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践经验,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线电视、城市燃气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先行推进成本信息公开,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动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五、夯实工作基础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成本监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统筹谋划,确保落实。
(十一)充实人员力量。根据价格工作定位转型要求,调整人员配置,充实成本监审工作力量。积极争取编制管理部门支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提供保障。对成本专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禁止挤占挪用,确保编制归位、人员归队。
(十二)加强能力建设。以解决当前制约成本监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加强理论研究。注重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联合监审和重大项目审前培训等多种方式,锻炼队伍,提高素质。遵守廉政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成本监审行为。
(十三)落实经费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财综〔2006〕59号)要求,将开展成本监审包括借助第三方力量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15日
另附:
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
财综〔2006〕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及有关事项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2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制订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进行价格、成本调查等工作,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为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此复。
20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