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7 09:36:00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市政府令第289号)正式出台,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通过六大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推进内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体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规履行职责。二是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人员。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总审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11职责和权限,以及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8项措施。四是明确了内部审计程序,规定了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核查相关审计报告,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五是建立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机制。在单位方面,要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本单位内部通报,并作为本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计机关方面,要求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审计成果,特别强调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审计机关核实并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六是要求市和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应协助做好本行业或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