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30 09:01:38
不相容职务的设置缘于内部牵制,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认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原则,主要是注重以下岗位的不相容。
一是政采预算编制和执行分离: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可操作性不强,有的仅仅作为向政府要钱的一个名目。政府采购项目从计划到实施,往往是单位领导说了算。应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不相容岗位真正分离,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个部门和每一个项目,将人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转入财政的国库政府采购专户中,明确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做到金额、数量、用途预算项目内容不符合的不采购。
二是采购方式决定和执行分离:在现在这种运作模式下,采购方式的决定和执行往往由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因此,只有实行政府采购方式决定和执行的不相容岗位分离,才能杜绝自己批准、自己实施的不正常行为,不给商业贿赂造成可乘之机。
三是采购经办、项目技术参数的需求确定与审核分离:有的单位为了让自己“心仪”供应商中标,就让供应商在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上面做文章,来保证万无一失。所以要求采购实施机构在审核时,必须实行项目技术参数的需求确定与审核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将“排他性”的技术参数经过审核过程剔除出去,保证项目的技术参数不成为某些商品品牌的代名词。
四是政府采购招标人与使用人分离: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深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在不同层面开始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都由集中代理机构实施,相对来讲,做到了招标人、使用人分离。但是对于分散采购项目,甚至会认为分散采购就是自己采购,就是自行采购,就是随意采购,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五是项目需求确定和评标定标分离:目前政府采购专家不多,特别是一些非通用领域,专业人员相对更加稀少,容易出现在单位项目需求确定时提供了咨询服务,在后期评标定标中又作为评审专家出现。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于评标定标和项目需求确定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工作要做到位。
六是评标定标和签订审核采购合同岗位分离:作为参加现场评标定标的采购单位的专家,要和单位采购合同的审核人不相容岗位分离,才能确保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证项目需求和调整部分完整地纳入政府采购合同。
七是采购合同签订审核和项目验收分离:项目验收时,应由项目使用人、财务人员、邀请的专家、后勤管理人员等相关部门在现场一起对照采购合同中技术、数量、方式等款项进行验收,杜绝以技术等为借口由采购合同的审核人一人负责项目验收的现象发生。
八是项目验收和采购结算审批分离:采购结算审批时应依据一起参加项目验收人员会签的货物验收单、采购合同等作为采购结算审批的依据,按照各自授权范围审批,办理相应结算手续,从而有效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
九是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分离:采购单位应将经本单位审核批准后需付款项目报财政国库部门,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由财政国库100%直接付给供应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批和付款不相容岗位分离,杜绝给好处就批、给回扣才给货款的现象。
十是政采政策制定与督促检查分离:由于从事政府采购人员都是财政部门人员,对政府采购的督促检查也只是停留在面子上,尽管有纪委、审计等外部监督机构,但他们仅仅对开标现场实施监督,不能对整个采购项目实施全方位监督。针对这种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政府采购的审计和问效制度,这些都要求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与督促检查不相容岗位分离。
此外,政府采购不相容职务的配置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分离原则。要真正做到“内部牵制”,确保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二是效率原则。这种分离应体现在不相容职务之间,而不是所有职务都要分离。在现阶段政府采购人员机构设置不可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对不相容职务本身也要结合本单位的人员实际,突出关键的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非关键性不相容职务则采取提高透明度、加强检查监督等方法进行控制,寻找制约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