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0 17:15:31
新华网杭州7月5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近日发文指出,三类部门需要设置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应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对本系统或下级机构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省属三级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等规模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且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可在董事会下设置内部审计委员会。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新区、园区)。省级中心镇,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1亿元以上的乡镇(街道);未设置政府审计机构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园区)。
今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审计条例》,对内部审计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要求,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