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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调整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2020-08-03 09:27:20

来源: 国家卫健委

作者:

   7月31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调整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315号,下称《通知》)。调整后,2018—2020年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 12768 台,其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281 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12487 台。与原计划相比,净增2671台件,并要求各地根据规划调整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确保规划执行时效。

  甲类大型设备新增55台:

  质子放射治疗系统:16台(新增6台)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77台(新增49台)

  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188台(保持不变)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新增2616台:

  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551台(新增174台)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225台(新增71台)

  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4754台(新增1219台)

  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5318台(新增867台)

  直线加速器(含X刀):1451台(新增243台)

  伽马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188台(新增42台)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2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推进大型医用设备科学合理配置,保障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调整,现予发布。

  一、总体目标

  通过调整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一步优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促进医疗资源科学合理布局,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建设发展新形势需要,更好地满足临床诊疗、医学研究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贯彻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理念,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二、主要原则

  (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医疗服务供给、推动医学技术加快创新发展,适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充分发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在卫生健康资源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卫生健康资源科学流动、合理布局,与下一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有序衔接。

  (三)加快新设备、新技术临床应用,提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能力,推动医疗服务提质增效,保障人民群众医疗服务安全。

  (四)支持社会办医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多元办医格局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

  三、规划调整主要内容

  调整后,2018—2020年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12768台,其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281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12487台。大型医用设备规划具体品目和区域数量分布情况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根据规划调整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确保规划执行时效。

  (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各项要求,持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支持社会办医规范健康发展。落实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备案制等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办医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四)进一步研究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严格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事中事后和信用监管,严格约束惩戒机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安全稳定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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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医疗机构不违反捐赠目的、没有营利性使用,但超出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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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接受那些机构的捐赠?

医疗机构非现金捐赠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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