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1 08:54:05
11月8日下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发布《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
继2010版《诊所基本标准》出台已过去9年时间,到今天,试点地区的新版《诊所基本标准》终于发布,对诊所行业乃至整个医疗圈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实行范围:10个诊所试点城市,适时全国推广
实行《标准》的10个城市为: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标准》要求,仅限于这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在今年5月,国家卫健委就发布了《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2019至2020年,在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并且,《意见》提出调整诊所基本标准,明确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6个月过去,这份修订版《诊所基本标准》终于发布了。
诊所临床医师须是主治及以上职称
大家最关注的,诊所医师门槛是否提高的问题,新版《标准》给予了答案。
《标准》明确规定: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另外,口腔诊所医师的门槛也提高了。《标准》要求:口腔诊所医师要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所以,今后在10个试点城市,在诊所医师从此多了一项资质要求:主治及以上职称,诊所执业门槛提高,随着试点经验的总结完善,在全国推广只是时间问题。
增加诊所面积要求
《标准》要求,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在2010版的《诊所基本标准》里,并未提到诊所面积方面的要求,但新版《标准》里明确提到了,诊所使用面积和布局须与诊疗科目相匹配。
诊所须建立信息系统
与旧版《标准》不同的是,新版《标准》还增加了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标准》要求,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如此,诊所将参与到整个医疗体系的信息化系统中,协同合作,参与共赢,并接受全方位信息监督。
按照新《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
《通知》要求,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此,在10个试点城市中,申请备案的诊所均要符合新版《标准》的规定,方可获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符合新版《标准》的诊所,限期整改、注销《许可证》
那么,在试点城市中已经开业的诊所,是否要符合新版《标准》的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样看来,试点城市的所有诊所都要符合新版《标准》的规定,首当其冲的就是临床医师的职称门槛了,不对很多诊所和诊所医师来说,都将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虽然,新版《诊所基本标准》暂时是在10个试点城市运行,但迟早要推广到全国范围,届时,随着诊所行业从业门槛的提升,医务人员的整体资质要求也会随之上到一个新台阶,大家务必加紧学习,充实自身,才能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诊 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二)护士。
1.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