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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将按月监测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落实情况

2019-03-06 10:01:22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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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第一批国家组织“4+7”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2月28日下发最新配套指导意见,要求北京、上海、厦门等“4+7”城市所在的医保局,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对于第一批中标的25种品种的非中标企业药品,要求医保支付价按梯度降价,且要求在2020或2021年前与中标价趋于一致;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对公立医疗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其中,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该医保发〔2019〕18号文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配套意见对第一批“4+7”采购品种未中标药企的药品医保报销价格降价给予了明确:高于中标价2倍以上的,支付价降幅不低于30%,且在2、3年内调整至与中标价一致;2倍以内的药品,原则上支付价与中标价一致;低于中标价的则按实际价格报销。

  18号文对“4+7”城市涉及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量再次强调: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同时,要求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2018年12月,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上海进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参与采购。结果中标的25个品种平均降幅达52%,个别品种降幅高达96%,引发药品市场震动。

  此番由国家医保局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被作为压缩流通环节“水分”、实现专利悬崖、仿制药替代原研药的有效手段,但由于降幅超出市场预期、中标后11城市公立医院采购份额能否落实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

  此前(1月17日),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了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种,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以及保证回款,医保基金应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等内容。

  该《方案》被解读为落实第一批集中采购的国家层面指导意见,而此次由国家医保局下发至各省、市医保局的18号文,则对《方案》中的落实意见再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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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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