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10:15:19
7月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创伤救治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同时公布了《创伤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以下简称《原则》)。
仅半年时间,国家卫健委(包括原国家卫计委)连发五文,明确二级以上医院建立5大医疗中心,并且明确必须完善相关医疗设备配置!
创伤中心建设基本条件
(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二)设置急诊医学科、骨科、神经外科、普外科、心胸外科、泌尿外科、五官科、介入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等与创伤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有创伤综合救治团队,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急诊抢救室具备一定数量、满足需求的抢救床位和复苏床位。
(五)设置创伤复苏单元,一定数量的创伤重症监护室(ICU)病床,及创伤普通病床。
(六)具备创伤基础和高级生命支持设备、床旁检测和诊断设备。
(七)能 够 快 速 完 成 创 伤 重 点 超 声 评 估 (Focused Assessment Sonography in Trauma, FAST)、胸片、骨盆 X 线检查、全身快速 CT 检查、血管造影检查、力争做到介入时间及手术时间提前,特殊患者能够在 1 小时内实施急诊手术。
(八)具备开展紧急气管插管、环甲膜切开、胸腔闭式引流、心包穿刺术、开腹探查、开胸探查、颅脑外伤急诊手术、肠切除术、胃肠穿孔修补术、胃肠造口术、吻合术、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胃肠吻合术、肝脾损伤的处理、直肠切除术、回盲部切除术、多发性肋骨骨折、连枷胸内固定、胸廓成形术、膈肌修补术、胸壁外伤扩创术、开胸探查术、心包开窗引流术、肺大泡切除修补术、肺楔形切除术、四肢及骨盆外架外固定术、四肢骨盆及脊柱脊髓损伤急诊手术、肢体残端修整术、大腿截肢术、小腿截肢术、足踝部截肢术、截指术等相关能力和条件。
(九)建立院前登记系统与院内登记系统,建立统一的患者确认码,做到创伤患者的全病程追踪。
(十)具备严重创伤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关于进一步提升创伤救治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有关要求,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模式,进一步推动建立区域性创伤救治体系,提升创伤救治能力,降低创伤患者死亡率及致残率,现就提升创伤救治能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以创伤中心为核心的区域创伤救治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创伤救治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辖区内人口数量与结构、医疗需求、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坚持区域协同、分级救治的原则,构建创伤救治体系,按照服务流程开展工作(见附件1)。在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结合医疗资源布局,依托创伤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创伤中心,联合急救中心建立城市创伤救治网络。在县域内,依托创伤救治能力较强的县级医院建立创伤中心,联合急救中心建立县域创伤救治网络。其他医疗机构根据服务半径、创伤患者救治需要,作为创伤救治点加入创伤救治网络。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建设,作好血站设置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设置固定献血屋、献血点和储血点。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建立血液预警和监测信息系统,健全血液应急保障机制和血液调配制度,保障创伤救治的临床用血。
我委组织制定了《创伤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2),供各地开展创伤中心建设与管理时参照使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创伤中心建设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管力度,优化创伤诊疗资源配置,鼓励支持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开展创伤中心建设,合理布局创伤救治网络,提升创伤救治水平,确保创伤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二、提升创伤救治相关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院前急救、急诊科、骨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颌面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输血科、重症医学科、麻醉科、介入放射学专业等创伤救治相关临床专科建设,建立多学科创伤救治团队,提升创伤救治能力。区域创伤救治体系内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院前院内创伤分级预警机制、救治流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信息的互联互通。
各级创伤中心要建立依据检伤分类结果的预警联动机制和创伤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之间的紧密衔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落实相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加强对创伤救治工作的质量控制(质控指标见附件3),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三、进一步发挥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创伤医疗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置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创伤医疗中心,发挥其在严重创伤诊断与治疗、高层次创伤医学人才培养、高水平创伤基础医学研究与临床研究成果转化、应对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等方面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地方各创伤中心要加强与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创伤医疗中心在创伤尤其是严重创伤救治方面的区域协作、技术协同、学术交流,推广适宜、高效的创伤诊疗技术和理念,共同带动全国和各区域创伤医学发展、创伤救治综合医疗服务能力的提升。
四、加强创伤相关专业人员培训和公众健康教育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院前、院内创伤救治流程、救治技术、信息化预警联动等内容的培训,成立创伤救治培训专家团队,建立规范的培训及考核制度,督促、指导各级创伤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和专项演练,提高创伤相关专业人员的医疗服务能力。加强面向社会的健康知识和创伤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降低创伤带给社会和家庭的危害。
我委依托全国严重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中心(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建立区域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体系,制订中国创伤救治教程。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统一要求,落实进一步提升创伤救治能力的各项工作。
相关链接
2018年1月,原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明确在地级市和县的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2018年5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脑卒中诊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完善全国脑卒中诊疗服务体系。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基地医院建设和卒中中心建设,推进急诊急救体系建设,强化脑卒中诊疗相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
2018年3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2017年11月,原国家卫计委发布《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胸痛中心建设的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