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 09:16:15
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部门应将三者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在科室设置上,质量与安全管理部门是三类机构的必选项。比如,《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中提出,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另外,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也是规定动作,比如《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应建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中对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等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比如,《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明确,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除日间观察床外,病房每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等。
《通知》明确,这三类医疗机构属于独立设置,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
《通知》强调,在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
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