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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15-11-20 11:52:01

来源: 卫计委网站

作者: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受赠管理办法》)。现就《受赠管理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规范捐赠、受赠行为,是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必要举措。通过制定规范,将捐赠受赠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强化自律和监督,引导和规范捐赠受赠行为,营造阳光受赠管理环境,确保受赠财产全部用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继续加大对卫生计生领域的公益捐赠。

  二、主要依据和适用范围

  《受赠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受赠管理办法》适用于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三、主要内容

  《受赠管理办法》九章五十六条,围绕规范受赠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受赠的公益性、公平性、公开性和效益性为目的,按照受赠基本流程,主要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二是必须由受赠法人单位统一接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受赠应当经社会团体书面授权。三是必须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四是必须纳入法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截留捐赠收入。五是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执行捐赠协议,保障受赠财产安全高效使用。六是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统一公开内容、方式和时间,鼓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统一受赠信息平台,推进管理全程阳光透明。七是必须落实监督责任。明确监管主体、方式和要求。对违规接受捐赠、违约使用捐赠等行为,要依法查处。

  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联系单位、预算单位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为鼓励公益事业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已经第63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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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医疗机构不违反捐赠目的、没有营利性使用,但超出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是否违规?

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募捐?

医疗机构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接受那些机构的捐赠?

医疗机构非现金捐赠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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