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0 12:00:42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控费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控费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人口老龄化加快、疾病模式转变,加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得到释放,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医疗费用上涨较快。同时,医药费用结构和增长情况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包括城市公立医院的费用在医药费用总量中占比较大,医疗服务量尤其是住院服务量增长较快,药品、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收入占比较高等。为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增强深化医改的综合成效,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性文件。
二、《控费意见》提出的费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控费意见》提出,费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并提出了费用控制的阶段性目标,即到2016年上半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示主要监测指标,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三、《控费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是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也是医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的重要体现,涉及政策配套、部门配合。文件的总体思路:一是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环节,综合施策。强调医保、医疗、医药领域各项改革措施的相互衔接,注重医院内控管理的同时,增强控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二是因地制宜,分类要求。对部分可控的关键指标作出明确量化要求;对于监测指标从国家层面强调导向性要求,不设统一量化要求,由各地结合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量变化合理确定调控指标。三是注重监测,强化考核。要求健全医疗费用的监测、排序和公开制度,将费用控制目标与公立医院投入与发展、院长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等挂钩。
四、《控费意见》提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控费意见》在综合控制措施上,共提出8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重点加强对用药、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行为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提高内部运行效率;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标准;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的内在激励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公立医院科学的补偿机制;构建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五、《控费意见》提出了哪些主要监测指标?
为加强医疗费用监测,便于量化比较费用控制情况,《控费意见》提出21个指标,在费用变化方面,包括区域医疗费用增长、门诊病人次均费用及增幅、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及增幅、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等指标;居民负担情况方面,包括参保患者个人卫生支出比例、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等指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率方面,包括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住院的人次人头比、手术类型构成比等指标;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方面,包括门诊、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药品收入、检查化验收入、卫生材料收入等占医疗收入比重等指标;运行管理效率方面,包括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平均住院日、管理费用率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并明确提出指标的导向要求。
六、《控费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如何才能得到有效落实?
为确保医疗费用控制工作取得实效,《控费意见》要求建立相应的考核问责机制,并强化组织实施。一是加强费用监测,建立费用监测体系,定期对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序、公示。二是建立挂钩机制,将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与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等挂钩;与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挂钩;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绩效考核评价挂钩。三是要求各地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形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上涨的长效机制。
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1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