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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实施意见发布 中医药报销范围扩大

2015-12-04 11:29:02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7日对外发布《关于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开县级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优势,更好地服务百姓健康。

  意见明确,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坚持公立中医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和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坚持中医特色,充分考虑中医医院和中医药服务特点,实行差别化的中医药改革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坚持探索创新,鼓励地方发扬首创精神,突破政策障碍,建立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和学术特点的体制机制。

  意见提出,要优化中医医疗资源配置,大力推进社会办中医。每个地市级区域至少设置1个市办中医医院,每个县级区域设置1个县办中医医院。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公立中医医院床位。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诊所,鼓励探索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并探索开展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此外,意见要求建立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落实医保对中医药服务的鼓励政策,统筹推进管理体制、人事薪酬等改革,加强公立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相关阅读:下面是一些相关利好

  一、逐步扩大中医药报销范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切实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适当提高新农合中医药报销比例。

  二、探索鼓励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1号),在支付方式改革中,各地要充分考虑中医药和中医医院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区分中医医院类型、级别、服务特色以及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量等,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合理确定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和中医医院医疗服务支付标准,尤其是在住院治疗中引导运用成本相对较低、疗效较好的中医诊疗项目。

  在确定单病种付费标准时,探索按区域内中、西医务病种综合平均成本测算,实现“同区域、同级别(医院)、同病种、同费用”。鼓励各地探索符合中医药和中医医院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医保支付政策和措施,引导中医医院和医务人员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三、中医药门诊可算是首诊。

  积极推动公立中医医院参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初步实现三级中医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能力较弱的地区,要区别对待中医医院,将中医医院中医门诊诊疗服务纳入首诊范围,充分发挥中医医院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首诊看中医的需求。

  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同步开展中医药诊疗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鼓励中医类别医师积极参加签约医生团队,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危险因素干预和疾病防治。

  四、鼓励办中医诊所

  大力推进社会办中医。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务,引导其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对这两类机构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鼓励探索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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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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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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