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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适用范围的通知

2017-05-27 10:19:08

来源: 市财政局(地税局)

作者: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适用范围的通知

  津财采〔2017〕16号

  发布者:市财政局(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7-05-05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6〕26号)中“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津内单位”,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各驻津外单位,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可在当地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表

  2017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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