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适用范围的通知
2017-05-27 10:19:08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适用范围的通知
津财采〔2017〕16号
发布者:市财政局(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7-05-05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6〕26号)中“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津内单位”,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各驻津外单位,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可在当地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表
2017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