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6 08:40:42
根据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除必需采取公开招标外,一些建设项目达不到公开招标的要求,建设单位可以不在招标市场招标。由业主自主决定承包单位。目前社会上的大多数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投资、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防止腐败,在确定承包人时,也摒弃了容易产生腐败的直接发包方式,而是在建设单位内部实行邀请招标。这种招标方式有利于建设单位引进竞争机制和市场准则,促进建设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的挑战;再则是有利于实现建设单位效益最优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具有“选择权”,通过竞争按照最优原则选择中标人,使招标人的综合效益达到最优化;这些旨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经营活动,在执行和操作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现象。
一、单位自主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过程中存在人为干预因素。
单位内部招标多数为邀请招标,一般不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部门可以只邀请关系单位投标,没关系的单位即使实力强、资质高也会遭到拒绝。偶尔有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也会保护自己的关系单位,提出一些不合常理的苛刻条件,如在资质及业绩方面增加许多投标单位难以达到的要求,排除潜在的其他投标单位。
(2)评标专家固定,每次都由几个部门成员参与。
评标人员应以业务专家、专业技术等人员为主,而有些单位以主管领导、行政部门领导、监察、审计人员为主,人数不足时,随便拉几个人凑数。这样容易因主持招标人员的个人看法,误导评标人员的投票结果。监察、审计人员应是监督评标的人却参与了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由于评标以固定成员为主,结果是投标单位只重视搞关系,而不把精力放在做标书上。
(3)存在“串标”、“围标”等现象。
“串标”、“围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之间,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这种现象在目前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投标单位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抬高或压低报价,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而不易查证。性质恶劣的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达成默契,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使“串标”、“围标”现象成为可能。
二、不正当竞争在内部招标中的危害
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严重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危害:
(1)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串通投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逃避了主管部门的监管,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被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防止其作弊行为的办法。例如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尧山校区扩建工程特大腐败案中,建设指挥长赵永华与建筑承包商蒋某就是典型的串通招标案例。蒋某先获得赵永华的支持,在资格审查时尽量把其他单位淘汰掉。蒋某再与南宁、柳州、梧州等地的五家公司约定: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费用由他支付,若哪家单位中标,由蒋某以该单位名义承包,向该单位交一定的管理费。结果,某道桥公司中标,蒋某如愿以偿。这种隐蔽性很强的竞争行为,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表面上排挤了其他竞争者,实质上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2)违背了招投标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条件,也是体现“优胜劣汰”法则的根本途径。但是,以上的种种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这种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无法正常发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使靠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立身的企业在竞争中落败,而靠欺诈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获胜的企业却大行其道,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市场,却变成了畸形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这种行为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如今年某市甲单位在旧房拆迁招标过程中,拆迁企业就串通在一起围标,每家投标单位都按事先约好的最低价报出,互相之间报价只差几千元钱,最终中标企业以几万元拿下几十万元的拆迁项目。这种恶意“围标”方式严重损害招标方的利益,目前招投标市场却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3)缺乏竞争择优,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
参与投标的企业不是靠实力和信用取胜,往往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技术升级。由于其竞标的起点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利润上,对投标项目不可能认真研究,即使中标,也是首先弥补因在投标造成的成本加大,给招标项目的实施留下了隐患。从近几年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中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投标案件来看,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最为普遍和严重,“豆腐渣”工程常有所闻,极大妨碍了招标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招投标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目前招投标市场的现象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招投标人或其他责任人就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这几条法律责任的规定很难发挥作用。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不断完善相应的内部招投标控制制度,规范招投标程序,从而达到有效减少招标单位的损失。
(1)从基本户转款交纳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应该明确,不管招标项目的大小,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预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低于成本价的竞争,势必加大招标人的投资风险,防止中标人因无利润而撤退,有必要要求其提供投标保证金,可有效遏制不正当的低价竞争及“串标”、“围标”行为。而且保证金一定要从投标单位基本户转出,如果不中标保证金也转入该基本户,防止现金缴纳保证金。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个人挂靠某企业后,到处参与“串标”、“围标”谋取不正当利益。
(2)成立单位内部招标领导小组及专家库。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考核审定投标单位,审查招标合同等有关文件;组织进行工程预算(编制标底),并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安排招标会议并做好记录及文件、资料保管归档工作;草拟项目合同,合同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查,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中标单位法定人分别签署后生效。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后,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单位的预审及资质验证、标底的编制、评标过程及合同的签订都要在该小组的监管下开展。专家库成员由单位内部技术及专业人员组成,每次招标前1小时由纪检、审计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确定,不能提前泄露,使投标人无法提前给评委打招呼。这样就不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极不合理的现象,但却没有一个人提出疑义,如果评委临时确定,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3)实行全过程公开,纪检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即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公开开标,公开询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招标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投标部门任何好处。参与监督的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尽职尽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
2 张莹《招标投标理论与实务》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3年
3 张娟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管见》2006年3月24日
4 徐振龙《串标围标及其对策》 2008年8月15日
5 龚杰、方时雄《企业内部控制》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