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9 15:13:28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卜黎敏 顾宁
【论文摘要】: 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抓好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三个步骤。只注重发现和揭露问题而忽视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会不了了之,审计的最终目标就不能实现,审计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一项审计工作结束之后,必须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整改建议,纠正存在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他们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内控建设,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预防违法、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内部审计整改、难点、建立长效机制
2018年1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第四章对如何运用审计结果,强化整改机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应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全面开展体制改革、机制规范、制度完善等长效化整改工作。目前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各方,对审计整改的“责任”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审计整改主要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导致审计整改缺乏内生动力,被审计单位“一推一动,不推不动”、整改“避重就轻”、问责处罚不力、屡审屡犯。
一、目前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难点
(一)被审计单位普遍对审计整改责任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高
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被审计单位尚未完善审计整改的制度建设,未对审计整改的具体要求和责任追究进行规范。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问题时有发生,存在应付整改检查,蒙混过关的思想。希望审计机构少挑毛病,审计报告上少反映存在问题;轻视审计整改,对整改责任认识不足,认为单位领导层不会关注审计整改、整改与考核、绩效评价无关,因而有无整改一个样,改得好与坏一个样。
有的被审计单位整改仅停留在发现问题表面,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尤其是对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订制度,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追回相关资金,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二) 审计问责机制得不到有效落实,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审计项目结束后,单位主管部门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对未整改或未彻底整改的问题,没有后续督导机制,未明确主体责任、未建立严格的跟踪问效制度。
目前被审记单位均缺少具体明确的审计整改操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单位内审机构在督促审计整改问题上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撑,仅依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要求被审计部门整改,缺乏硬性约束力和考核机制,导致执行力不足给了被审计单位逃避整改的空间。
其次审计整改大多是审后整改、事后监督,审计人员往往是在执行当年审计项目的同时兼顾上年审计项目的整改检查,精力和时间有限,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放松了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和结果反馈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整改运转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审计整改缺乏长效化
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予以落实的工作过程,需要各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才能高效运作,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督促只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设备和基建、后勤保障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并未参与整改的督促和检查,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单位“孤军作战”,成效不明显。对审计整改的追责问责也未真正施行,审计整改缺乏长效化。
(四)审计整改多为事后整改,整改时效不强
按照常规的审计程序,绝大部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会集中在审计报告出具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很少能做到即审即改。特别是外包的内审业务,内审机构要在复核外聘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对审计质量进行把关之后才会对被审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难以做到边审边改,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整改时效。
二、需构建内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一)明确审计整改中的三方及责任
1、实施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应由被审计单位主动发起自行纠正存在问题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责任主体份内之事,是一种直接责任。被审计单位应进一步落实具体责任人,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
2、监督落实整改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监督责任是对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保障,其核心是检查和督促,并非直接和领导性质的责任。在整改过程中,内审机构主要承担组织整改工作的开展,提出整改目标、要求、时限等,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如对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价等。
3、审计环境优化、审计队伍配备、资源保障、严肃考核问责等是单位领导班子作为最高管理层应承担的主体责任。领导层应对整改不到位的职能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严格追责问责。
(二)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运转合作机制
建立单位内审机构牵头督导、业务部门专业指导、纪检监察部门效能督办的“三位一体”整改联动机制,合力促进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内审机构作为审计整改的总体牵头部门,负责整改责任分解、整改过程跟踪、整改结果检查、整改问责考核。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设备和基建、后勤保障处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专业领域审计发现问题的统筹分析和整改推动,对共性问题制定统一的整改措施,落实统一的整改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是审计整改效能督办部门,对限期不整改、表面敷衍整改的部门,由内审机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效能督办。针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和系统性问题,由内审机构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联动、统筹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建议,突破审计整改难的困局。
(三)建立完善整改督查机制,加强审计整改全程管控
每次审计检查结束后,内审机构根据审计记录和审计底稿,全面梳理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发放审计整改通知书,分解落实到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整改。各职能部门所有问题整改均需上缴整改证明材料,上报整改报告和整改说明递交内审机构,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整改资料上报后,单位领导层组织召开审计整改审查会,由单位纪委书记主持,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集中会审,各专业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提出专业审查意见,同时也要听取内审机构和纪检监察对本部门问题整改的审查意见,通过联合监督全面提高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四)建立完善整改跟踪、问责通报机制。
内审机构应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审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或开展专项跟踪检查,现场核查审计整改完成情况。通过查阅整改资料、抽查财务凭证、访谈等方式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是否存在审计整改不到位或审计问题“屡查屡犯”情况,并以专家打分的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促使审计成果就地转化应用。
建立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将审计整改情况在院务会议和纪检监察例会上进行发布,做到查处问题与有效整改并重,提示风险与警示问责、分析原因与健全制度有机结合。坚持审计整改与年度业绩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挂钩,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相应的绩效加分或扣分,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单位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改变“重审计,轻整改”的现状。同时将事中整改也纳入到考核中,消除单位管理层对事中整改轻视,建立起强大的免疫系统,起到推陈出新、加强内控、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的作用。
我们审计工作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二是要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问题整改。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抓好整改,是审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三个步骤。只注重发现和揭露问题而忽视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会不了了之,审计的最终目标就不能实现,审计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一项审计工作结束之后,必须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整改建议,纠正存在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他们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内控建设,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预防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