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9 09:54:16
【摘要】本文通过以高校作为研究对象,揭示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的关系,总结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落实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几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问责制 问题 对策
随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提高行政执行力、加强领导干部监督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领导在履行职责、执行政策法规以及党风廉政等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很大进步。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责任的界定,然而问责却侧重于对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责任界定基础上的,而责任界定的结果需要通过责任追究的效果来体现。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对集中的权力运行模式下,审计结果的运用难免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如果没有一套有效可行的问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经济责任审计未按照问责制的要求进行,也难以发挥其该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探讨和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足,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便于今后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能够得到更好运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的关系
1.经济责任审计是进行问责的前提
全国政协副主席、原国家审计署李金华审计长在审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促进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这就十分明确的告诉我们,要实施问责,首先必须要对领导干部的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进行监督并予以责任界定,这是是否进行问责的前提。只有先界定责任然后才有追究责任,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之间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有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需要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导致问责。
2.问责制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应有之义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履责行为进行评价,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奠定基础。经济责任审计是了解干部履责行为的途径,对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应有之义。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没有问责作为支撑,仅仅停留在查出问题这一步,不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就会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一种形式,失去对干部履责考核的意义,也体现不出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价值。因此,问责制的建立实施是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价值、真正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础。
3.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制两者相辅相成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履责行为的审计,因此能够在问责中发挥重要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对于问责而言,如果提供的问责信息缺乏真实性、完整性,那么问责又该如何着手,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问责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问责的需求,就谈不上对问责信息的需求,更谈不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需求。把经济责任审计放在问责制建设的大视野下来思考,有助于我们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角色定位和创新发展方向。目前,由于外部和内部的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建设中作用发挥受到一定限制,我们在审计实践中必须紧紧围绕问责制度的要求,从立法、技术手段、组织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
二、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落实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责任范围界定模糊
所谓经济责任界定是指责任人个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特殊的审计活动,既对“事”,又对“人”,而且重在对人的经济责任界定和业绩评价。在实践中,由于经济责任界限往往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界定经济责任要涉及到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环境等因素,所以在对某一经济事项进行认定的时候,导致责任范围界限模糊,因此,审计人员难以准确认定其个人的责任。
2.问责的范围较窄
目前来说,出于多方面的考量,问责仅限于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但是,个人认为将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范围基本限定在能够直接衡量的经济范围的领域内,而对于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行政不作为等许多方面的涉及甚微,显然会让问责范围比较狭窄。因此,对于问责局限在对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责任的追究,使得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3.问责环节滞后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在问题发生之后.甚至是发生问题没有捂住导致“曝光”,才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不免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只有发生了问题才会被问责,如果没有发生问题,哪怕履职再不认真,也会侥幸不被问责。而事实上,问责制度应该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建立问责制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在事后进行“惩戒”或“处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领导干部,而应当贯穿于领导干部履职职责的全过程,仅当出现重大问题了才去问责,只能起到事后追究的作用,并没有体现问责的原意,必然会影响到问责制度的正确实施和作用的发挥。
4.问责信息透明度不高
作为问责的主体,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与普通职工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时,问责主体对信息公开所享有的高度决定权,导致信息透明度较差、公开度不高,从而导致问责信息的不完整,公众的监督由于信息的缺失而难以实施。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准确界定经济责任
对于经济责任界定的时候,缺乏统一的标准是导致责任范围模糊的直接原因。被审计对象不同,根据其所在的部门、所处的职位的不同,其所要履行的职责范围是不同的。实际中,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的职责、范围和履行经济责任的工作目标没有一个完整的、统一的评价指标,缺少一个系统的问责标准,仅仅只在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简单涉及一些问责的内容,到底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标准。当发现问题,领导干部管理部门需要开展问责、问效的时候,往往仅凭着领导人的主观意念决定问责的程度和问责的方式,造成问责活动缺乏严肃性和有效性,导致同一种违法或不当行为却因为需要负责的人不同所承担责任就相差甚远。
2.审计力量的不足,审计深度欠缺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往往涉及到几个年度,是一项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责任重、期望值高的综合性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还会有一些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组织部门的计划安排时间和审计部门的工作实施时间可能存在时间衔接不好或有时间冲突。遇到干部交流、换届集中时,干部交流的范围较大,有时组织部门一次委托十几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审计机关被动接受审计任务。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打乱了审计工作计划,造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集中与年度计划之间的矛盾,实际工作中深入不够,浅尝即止。目前来说整个医学院校的审计力量普遍不足,以医学院为例专职审计人员仅四人,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性深入开展,以现有的人员势必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多变的审计环境。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基本上沿用财务收支的方法和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重点不突出,形成的审计结论内容笼统,形式单一,就事论事的多,综合分析评价的少,重大决策、权力运行没有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重点。其实,对于权力运行效果的监督,就是我们所说的绩效审计。绩效审计作为我国新兴的审计领域,涉及的范围广,其审计方法、评判标准都还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过程中,掌握效益审计的人员还相当匮乏。因此,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上还未涉及决策行为绩效的审计,这不能不说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一大缺陷。
3.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以离任审计为主
事前问责是提醒,事中问责是督促,事后问责是诫勉,建立问责制的关键是为了提升和增强领导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时刻激励他们清楚认识和勇于承担责任.努力减少和避免因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因为失察、失职、失误导致问题发生。离任审计是在领导干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才进行,是一种事后监督。但是我们目前处于的状态“先离后审”,医学院每年开展5-6个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都是以离任审计为主,并且往往是领导干部已升迁,或到另一部门或单位任职,或者是办好退休以后,审计才开始进行,这样令问责失去了原本的真正意义。虽然推行了任中审计制度,但任中审计比例偏低。这种作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造成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使一些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很为难,造成责任滞后或失位。
4.审计结论及审计问题的处理未完全公开
目前对于医学院来说,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以及审计问题的处理等的公布大多数仅局限于部处级领导干部层面,甚至有些问题的公开范围更小,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公开透明,容易造成徇私,也就难以保证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做到以事论事,不偏不倚。
四、完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对策
1. 通过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体系,进而推进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责任界定和评价规范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各部门之间的差异,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据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就能确定评价等次,使审计评价更加准确直观,为问责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2.进一步整合审计力量,弥补审计力量的不足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项目多、任务重与审计人员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尤其是换届年度,任务过于集中,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业务繁重的矛盾更加明显。针对经济责任审计资源不足的情况,可以考虑进一步探索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以及同附属医院联合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注重发挥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作用,委托社会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形成审计合力,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
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围绕被审计者的职责范围,开展绩效评估,以绩效评价责任。审计评价的重点是任期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实施和绩效,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内部管理的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和有效,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执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可以将被审计者的职责范围、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和评比、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离(接)任经济事项交接等作为审计评价的参考依据,根据审计实施结果,对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的效果客观地做出审计评价。注重履职效果分析,体现监督的科学性。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注意逐步引入绩效审计的理念,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绩效审计。在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加入了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重大建设项目、执行上级决定情况的效果分析以及领导干部为履行职责所做的努力、采取的措施等内容,逐步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融入绩效分析元素。
3.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
在目前“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难以落实的环境下,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补充措施,凡是发现工作不落实、制度不落实的现象.不管有无造成后果,都不能姑息迁就,既可有效地增加预防力度,防患于未然,有助于防止和减少问题的发生,还可将审计工作量化整为零,减轻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办法,将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
4.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化来实现问责透明化
对于问责的最终结果要公开化,能够让公众知悉评论、领导干部能够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做出说明和解释。如果对出现的问题一味地隐瞒,很难将责任追究到位,反而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助长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公开信息,增强透明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的具体体现,是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检验,也是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促进问责体系建立的有效方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作为问责的重要环节,而且也是舆论进行监督重要渠道。通过审计结果的公开,把领导管理部门的问责结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不仅可以让有关部门权力受到制度性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而且让应该进一步追究责任的事诉诸公众,依靠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让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实现审计结果的全部公开,要让所有的信息需求者具有相同的信量,不能针对不同的报告对象设计不同的报告版本;另一方面,要使审计结果公开成为“常态”,成为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让问责更加透明化。
【摘要】本文通过以高校作为研究对象,揭示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的关系,总结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落实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几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问责制 问题 对策
随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提高行政执行力、加强领导干部监督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领导在履行职责、执行政策法规以及党风廉政等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很大进步。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责任的界定,然而问责却侧重于对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责任界定基础上的,而责任界定的结果需要通过责任追究的效果来体现。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对集中的权力运行模式下,审计结果的运用难免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如果没有一套有效可行的问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经济责任审计未按照问责制的要求进行,也难以发挥其该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探讨和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足,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便于今后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能够得到更好运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的关系
1.经济责任审计是进行问责的前提
全国政协副主席、原国家审计署李金华审计长在审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促进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这就十分明确的告诉我们,要实施问责,首先必须要对领导干部的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进行监督并予以责任界定,这是是否进行问责的前提。只有先界定责任然后才有追究责任,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之间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有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需要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导致问责。
2.问责制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应有之义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履责行为进行评价,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奠定基础。经济责任审计是了解干部履责行为的途径,对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应有之义。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没有问责作为支撑,仅仅停留在查出问题这一步,不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就会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一种形式,失去对干部履责考核的意义,也体现不出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价值。因此,问责制的建立实施是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价值、真正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础。
3.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制两者相辅相成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履责行为的审计,因此能够在问责中发挥重要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对于问责而言,如果提供的问责信息缺乏真实性、完整性,那么问责又该如何着手,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问责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问责的需求,就谈不上对问责信息的需求,更谈不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需求。把经济责任审计放在问责制建设的大视野下来思考,有助于我们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角色定位和创新发展方向。目前,由于外部和内部的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建设中作用发挥受到一定限制,我们在审计实践中必须紧紧围绕问责制度的要求,从立法、技术手段、组织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
二、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落实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责任范围界定模糊
所谓经济责任界定是指责任人个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特殊的审计活动,既对“事”,又对“人”,而且重在对人的经济责任界定和业绩评价。在实践中,由于经济责任界限往往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界定经济责任要涉及到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环境等因素,所以在对某一经济事项进行认定的时候,导致责任范围界限模糊,因此,审计人员难以准确认定其个人的责任。
2.问责的范围较窄
目前来说,出于多方面的考量,问责仅限于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但是,个人认为将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范围基本限定在能够直接衡量的经济范围的领域内,而对于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行政不作为等许多方面的涉及甚微,显然会让问责范围比较狭窄。因此,对于问责局限在对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责任的追究,使得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3.问责环节滞后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在问题发生之后.甚至是发生问题没有捂住导致“曝光”,才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不免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只有发生了问题才会被问责,如果没有发生问题,哪怕履职再不认真,也会侥幸不被问责。而事实上,问责制度应该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建立问责制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在事后进行“惩戒”或“处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领导干部,而应当贯穿于领导干部履职职责的全过程,仅当出现重大问题了才去问责,只能起到事后追究的作用,并没有体现问责的原意,必然会影响到问责制度的正确实施和作用的发挥。
4.问责信息透明度不高
作为问责的主体,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与普通职工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时,问责主体对信息公开所享有的高度决定权,导致信息透明度较差、公开度不高,从而导致问责信息的不完整,公众的监督由于信息的缺失而难以实施。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准确界定经济责任
对于经济责任界定的时候,缺乏统一的标准是导致责任范围模糊的直接原因。被审计对象不同,根据其所在的部门、所处的职位的不同,其所要履行的职责范围是不同的。实际中,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的职责、范围和履行经济责任的工作目标没有一个完整的、统一的评价指标,缺少一个系统的问责标准,仅仅只在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简单涉及一些问责的内容,到底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标准。当发现问题,领导干部管理部门需要开展问责、问效的时候,往往仅凭着领导人的主观意念决定问责的程度和问责的方式,造成问责活动缺乏严肃性和有效性,导致同一种违法或不当行为却因为需要负责的人不同所承担责任就相差甚远。
2.审计力量的不足,审计深度欠缺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往往涉及到几个年度,是一项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责任重、期望值高的综合性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还会有一些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组织部门的计划安排时间和审计部门的工作实施时间可能存在时间衔接不好或有时间冲突。遇到干部交流、换届集中时,干部交流的范围较大,有时组织部门一次委托十几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审计机关被动接受审计任务。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打乱了审计工作计划,造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集中与年度计划之间的矛盾,实际工作中深入不够,浅尝即止。目前来说整个医学院校的审计力量普遍不足,以医学院为例专职审计人员仅四人,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性深入开展,以现有的人员势必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多变的审计环境。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基本上沿用财务收支的方法和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重点不突出,形成的审计结论内容笼统,形式单一,就事论事的多,综合分析评价的少,重大决策、权力运行没有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重点。其实,对于权力运行效果的监督,就是我们所说的绩效审计。绩效审计作为我国新兴的审计领域,涉及的范围广,其审计方法、评判标准都还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过程中,掌握效益审计的人员还相当匮乏。因此,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上还未涉及决策行为绩效的审计,这不能不说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一大缺陷。
3.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以离任审计为主
事前问责是提醒,事中问责是督促,事后问责是诫勉,建立问责制的关键是为了提升和增强领导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时刻激励他们清楚认识和勇于承担责任.努力减少和避免因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因为失察、失职、失误导致问题发生。离任审计是在领导干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才进行,是一种事后监督。但是我们目前处于的状态“先离后审”,医学院每年开展5-6个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都是以离任审计为主,并且往往是领导干部已升迁,或到另一部门或单位任职,或者是办好退休以后,审计才开始进行,这样令问责失去了原本的真正意义。虽然推行了任中审计制度,但任中审计比例偏低。这种作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造成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使一些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很为难,造成责任滞后或失位。
4.审计结论及审计问题的处理未完全公开
目前对于医学院来说,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以及审计问题的处理等的公布大多数仅局限于部处级领导干部层面,甚至有些问题的公开范围更小,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公开透明,容易造成徇私,也就难以保证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做到以事论事,不偏不倚。
四、完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对策
1. 通过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体系,进而推进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责任界定和评价规范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各部门之间的差异,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据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就能确定评价等次,使审计评价更加准确直观,为问责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2.进一步整合审计力量,弥补审计力量的不足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项目多、任务重与审计人员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尤其是换届年度,任务过于集中,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业务繁重的矛盾更加明显。针对经济责任审计资源不足的情况,可以考虑进一步探索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以及同附属医院联合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注重发挥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作用,委托社会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形成审计合力,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
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围绕被审计者的职责范围,开展绩效评估,以绩效评价责任。审计评价的重点是任期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实施和绩效,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内部管理的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和有效,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执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可以将被审计者的职责范围、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和评比、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离(接)任经济事项交接等作为审计评价的参考依据,根据审计实施结果,对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的效果客观地做出审计评价。注重履职效果分析,体现监督的科学性。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注意逐步引入绩效审计的理念,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绩效审计。在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加入了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重大建设项目、执行上级决定情况的效果分析以及领导干部为履行职责所做的努力、采取的措施等内容,逐步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融入绩效分析元素。
3.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
在目前“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难以落实的环境下,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补充措施,凡是发现工作不落实、制度不落实的现象.不管有无造成后果,都不能姑息迁就,既可有效地增加预防力度,防患于未然,有助于防止和减少问题的发生,还可将审计工作量化整为零,减轻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办法,将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
4.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化来实现问责透明化
对于问责的最终结果要公开化,能够让公众知悉评论、领导干部能够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做出说明和解释。如果对出现的问题一味地隐瞒,很难将责任追究到位,反而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助长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公开信息,增强透明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的具体体现,是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检验,也是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促进问责体系建立的有效方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作为问责的重要环节,而且也是舆论进行监督重要渠道。通过审计结果的公开,把领导管理部门的问责结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不仅可以让有关部门权力受到制度性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而且让应该进一步追究责任的事诉诸公众,依靠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让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实现审计结果的全部公开,要让所有的信息需求者具有相同的信量,不能针对不同的报告对象设计不同的报告版本;另一方面,要使审计结果公开成为“常态”,成为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让问责更加透明化。